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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制服、执法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局发放的制服、执法标志(帽徽、肩章、臂章等),执法人员应予以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他人。 第三条 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坏或遗失制服、执法标志的,由本人写出相关报告,经中队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大队,大队领导批准后予以补发。 第四条 因个人保管不善,损坏或遗失制服、执法标志的,由本人写出相关报告,经中队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大队,个人按原价交款进行购买。 第五条 凡调离大队的人员,都应在办理手续前交回制服及执法标志。交回物品由大队执法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条 城管辅助人员严禁使用类似于城管局执法监察的各类执法制服、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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