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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中具有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在工作时间应随身携带,执法时必须先出示证件。 第四条 执法人员调离所在部门,以及退休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还执法大队。 第五条 按规定所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只限于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准送、借他人,违者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制督察室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三日内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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