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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2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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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三章  户外广告拍卖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锡林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一)凡是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总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向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经城市管理局初审合格,三日内向市规委会进行提交,经规委会研究决定后签发书面意见,城管局在接到市规委会书面意见后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二)申请人向城管局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告设置地点现状图;2、广告媒体设置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灯光配置、安全证明、日常管理方案);3、设置地点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协议书;4、申请人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核准登记的规格、形式、时间、地点、亮化等要求进行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城市管理局的批准文号、设置单位和使用期(霓虹灯除外)。
第九条   2008年元月后设置的楼体载体、落地载体、墙体载体等有条件亮化的广告载体全部要求亮化加装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等。
第十条  设置者应对所设广告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维护、清洗保洁,确定广告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灯光亮丽。
第十一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在公共广告栏内或者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张贴,禁止随意性广告行为,在市场、街道等公共场所散发的印刷品广告,须经公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共同批准后方可发布,不得随意散发。
第十二条  凡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载体,必须及时发布广告,空置时间超过60天的,其手续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长期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满后,如需继续延期设置应在手续到期前30日内提出申请,如不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应在手续到期15日内自行将载体拆除,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如拱型门、条幅、彩旗等小型广告)在设置期满后当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有效期内,如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须拆除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或移位,除此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和损坏。
第十五条  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广告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
第三章   户外广告拍卖办法

第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空间属城市公共资源的组成部分,是特殊形态的国有资产,属经营性使用的,必须实行有偿原则,依法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空间,是指在本市城区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等地段以及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可用于建设户外广告媒介的有效空间。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拍卖(以下简称广告空间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广告空间使用权的拍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二十条   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所称委托人是指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所称竞拍人是指集中参加竞价拍卖的组织和个人,所称买受人是指最终竞以最高价竞得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广告空间拍卖,一律采用底价拍卖,成交的广告空间使用年限根据空间的地理位置,媒体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为3年、5年,到达使用年限后,市政府收回广告空间并重新组织出让。拍卖底价由委托人指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广告位置的地理环境条件等进行测算,确定拍卖底价。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依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空间位置、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7日,在市以上主要报刊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编号,竞买人必须是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定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按约定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支付拍卖金并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到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空间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户外广告空间拍卖合同约定的位置、时间、施工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置广告框架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超过六十日的,由市城管局依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买受人户外广告使用权有效期内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需要拆迁的户外广告,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对等同的位置予以继续发布。
第三十条  竞买人可以对拍卖位置进行勘察,如有异议,拍卖人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未按合同交付广告空间位置使用权的,应当返还所缴纳价款,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设置期内自愿放弃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可重新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后可适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竞拍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五条  拍卖出让广告空间所获出让金,没设立地上权或地上权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全部上缴市财政;地上权为企业法人、公民个人的出让金归地上权人所有,但要向财政上交所获出让金额相当比例的广告空间统一经营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上权人不明确的,出让金由市财政局代管。
第三十六条  竞拍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竞拍资格,所交佣金不予退还。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2)以非法手段竞得的;(3)未缴纳全部拍卖金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锡林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锡林浩特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由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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