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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
〖发布日期:2008-12-0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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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城管局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明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和范围。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结果。
四、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的监督制度。
六、公开处理违法案件的廉洁监督机制。
七、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制度上墙、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城管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以上内容,结合自身执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准确、及时、全面的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作风纪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二、城管局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一)城管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二)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的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机关法制督察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属各执法队伍进行监督,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城管执法违法案件。
四、法制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接受群众对执法队员的投诉工作;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七)执法人员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进行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七、法制督察室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行为,报城管局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室建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为保证城管理执法人员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一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效力。
(二)告知内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三)告知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告知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口头告知。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审批权限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三)应履行的程序
1、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
3、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
4、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5、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期限,视不同改正项目确定期限:
①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改正;
②情节较重,并有扩展趋势的,限3日内改正;
③情节复杂,改正涉及其他部门的,限5日内改正;
④改正期限过后,必须到现场复查,同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案。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应注明“拒签”字样,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四)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法制督察室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执行程序
1、执法人员初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情况及案情简介,报请上级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先行调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调查当事人
(1)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调查应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需要案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时,应填写约谈通知书,写明约谈内容及应带证件和材料,送达并交付当事人签收。
(2)调查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情况以及询问内容。
询问结束后,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确认无误后在笔录结尾处写明“记录属实”字样,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不识字的,由办案人员向被询问人宣读笔录,并代为签名,被询问人在签名处盖章或按手印。
3、现场调查
(1)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对初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初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调查;
②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进行记录。
(3)《检查(勘验)笔录》应写明案件来源、检查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现场情况等事项,并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有证人在场的,应要求证人签字。
4、先行登记保存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清单应列清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交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5、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送交部门领导审批。
案件调查人员应在审批表中写明案由、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调查结果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意见等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的决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者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或者听证结果发表意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决定。
(3)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罚款数额、缴纳时间、缴纳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及受理复议和诉讼机关名称。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被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被送达人或其家属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邮寄凭证附在送达回证上。
(5)公告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将公告文件附在送达回证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依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否则法律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8、执行
(1)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交当事人签收。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
9、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写明案由、立案时间、办案部门、调查人及当事人有关情况,重点写明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填写承办人结案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审核部门意见,最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四、立卷归档
(一)执法文书填写要求
1、办案过程中须使用城管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2、严格按照执法文书中所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
3、填写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碳素笔或钢笔。
4、填写执法文书要真实、准确、规范,不得涂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在修改或补充处由涂改人盖章或按手印。
(二)执法文书归档
案件审结5日内应立卷归档。立卷要坚持一案一卷制度,统一编号,存档备查。
1、立卷归档顺序
结案后,应按照先后顺序将执法文书装订立卷,执法文书装订顺序为:卷宗目录、证据材料备考表、举报案件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罚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审批表、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案卷编号:按法制督察室统一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执法程序进行。
三、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案件应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
四、行政执法人员执勤时应穿着制式服装,人数不少于二人。执法时,应先敬礼后出示执法证件,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五、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询问当事人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准确、规范,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六、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七、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
八、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后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依照《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第二节 一般程序
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十一、初步调查。对巡查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立案。对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十三、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现场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十四、先行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内容。
十五、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案件调查结果和案件承办人员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应当在七日内依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七、执行。
(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没收的非法财物经财政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财政部门规定处理;
3、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付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罚款后二日内缴付至指定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必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结案。
归档。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有关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隐瞒不报、徇私舞弊、乱用职权、执法畸轻畸重、玩忽职守或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办案的,将按有关督察考核制度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正式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接受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质证的程序活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举行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先行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先行处罚告知书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举行听证的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者逾期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听证准备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人员,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由听证参加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三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听证人员
第十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一般由本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由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2、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3、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分别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问各方最后意见;
5、听证程序结束后,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阅读,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上报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然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以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解散,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出现新的证据;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解散满三个月后仍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听证自举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必须审结,确需延长的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条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

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的管理,避免物品流失和毁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证物的物品。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可先行保存,事后二日内向上级汇报并补办手续。
二、罚没物品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罚没的涉及违法行为的物品。
四、保存、罚没的物品必须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五、执行保存、罚没程序时,现场必须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依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罚没物品应填写《罚没物品清单》,写明物品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有关事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分、挪用、调换或占用保存、罚没的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擅自进行变价处理。
八、保存、罚没的物品应于当天上缴机关仓库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当天无法正常交接的,经中队领导同意,可以延迟至次日。
执法过程中,对因当事人逃逸而遗留在现场的物品,也应填写相关文书及清单,一并上缴机关仓库。
九、机关仓库应派专门保管人员看管,对保存、罚没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十、仓库保管人员应核实保存、罚没的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清单记录一致,确认后应在存根上签字或盖章,将物品入库。物品与清单记录不一致的,执法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否则保管人员可以不予接受。
十一、保管员应对入库物品妥善保管,防止物品损坏、丢失或发生变质,不得调换或擅自处理入库物品。
十二、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将相关保存物品退还给当事人,由案件承办人填写《退还物品审批表》,经负责人同意后,办理退还手续。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予以退还,当事人未按领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物品将作为无主物处理。
十四、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无主物、罚没物品进行统一处理。对无主物、罚没物品进行处理应当经过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五、对无主物、罚没物品进行拍卖的,由局机关统一组织,委托市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拍卖单位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一律上缴国库。
十六、对下列无主物、罚没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就地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品;
(二)鲜活等易腐易变质物质发生变质的;
(三)物品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其他应当销毁的无主物、罚没物。
十七、对无主物、罚没物品销毁的,必须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三名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并由执行人签字盖章。
十八、对于其他无法拍卖且又无需销毁的无主物、罚没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作为扶贫济困物资,就近送往福利院、敬老院、军队等单位。
十九、物品保存、没收清单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应当立即报机关办公室,宣布作废,并告知仓库保管员,若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丢失扣留单的责任人负责。
二十、执法人员在罚没物品后,途中应注意保管,勿使其损坏,严禁个人吃拿留用和送与他人,若私分、非法占用罚没物品,一经发现除追缴罚没物品外,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在整个保存物品及没收物品过程中,发现物品流失现象,均由经办人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局和受城管局委托的执法部门。
二、法制督察室负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向上级备案报送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督察室。
四、法制督察室必须将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的;
(四)依法举行听证的;
(五)市法制办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案件。
五、法制督察室应当对本制度第四条的事项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报市法制办备案。
六、法制督察室应对各执法部门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是否属于城管局的法定权限;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法制督察室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的办案过程及实际情况。
八、对报送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制督察室应立即上报,由局领导主持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九、法制督察室应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卷宗和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法制督察室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罚缴分离制度规定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杜绝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出现,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调查终结,当事人确应受到行政处罚,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地处偏远向指定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二日内交至局机关财务部门,局机关财务部门应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五、除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存入专用账户。
七、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城管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月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缴纳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严格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制度进行处理。

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罚没款及其票据的管理,加强财政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罚没票据的管理
(一)罚没票据的领用
1、罚款票据由财务科负责统一购买、管理、回收、并由专人登记保存管理。
2、领用罚没票据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建立罚据领用台帐,包括领用的执法部门、票据的种类、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等。每次领用定额罚据一般不超过5000元。再次领取定额罚据,须将上次罚据结清后,方可领取。
(二)罚没票据的使用
1、执法人员必须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填写收据内容必须齐全,按照规定详细、全面、真实、正确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损毁、丢失。
2、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罚没票据必须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方可生效。
3、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界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并正确使用行政处罚定额收据。
4、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且属于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的,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罚款票据;按照一般程序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自治区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5、对相对人的罚款处罚不能当场收缴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相对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代收机构必须出具罚款缴纳收据给相对人。
6、对使用过或作废的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禁止滞留在个人手中。
二、罚款管理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机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二日内将所收罚款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二)按一般程序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由相对人到指定机构缴纳。
(三)执法部门处理和变卖罚没财物的变价收入一律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拖欠、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变价收入。
(四)各执法部门应每月将罚款数额登记上报,并做到月末结清无余额。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度

为加强城市管理信访举报工作,提高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抓好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切实改进城管系统工作作风,依据《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二、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管系统机关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访者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处理信访及办案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负责到底;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五、机关设立信访接待室,由专人负责接待信访工作,登记、填表(一式二份)、编号并报分管局长批示后,转承办部门签收办理,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3天—7天)将办理结果反馈到信访接待室,并向分管局长汇报,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长向局长请示汇报。
六、接待信访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城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其他科室、部门的基本职能;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以便减少信访案件发生率,提高信访办案效率。
七、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应当制作接待来访笔录,接访笔录应当记录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办法等基本情况。集体来访的应当记录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来访人数。来访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等情况的,可尊重本人意愿,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八、首问责任人接待群众集体上访要耐心疏导,稳定情绪,按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激化矛盾,并做好善后工作。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首办单位或部门责任人要亲自出面接待处理。
九、对首次来信来访,首问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管辖范围,予以妥善处理。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并直接答复来访人,未能及时办理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首办单位责任人审批。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相关责任人因会议、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以其他形式及时将来访者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尽快与来访者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来访、来电,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登记,并耐心解释,主动告知来访者相关职能科室、执法部门的联系方式,尽自己所能给予引导和帮助。
十、对首次署名举报线索,首问责任人要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线索处理等情况。来访举报的,应当在来访笔录中记录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涉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并向举报人说明诬告、陷害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使用真实姓名的署名举报、单位举报,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答复举报人,告知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处理方式及期限。
十二、首问责任人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上访人反馈。
十三、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查处案件时不得持原件,有关内容必须重新誉写记录。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首办责任单位和首问责任人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线索和举报人时,必须依纪、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和期限。
十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做好记录,讲话掌握原则,掌握分寸,注意政策,做好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避免越级上访,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十六、接受电话举报,必须认真接听、询问情况、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十七、对于上级和其他单位转来的信访案件,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要依照本制度执行;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十八、对信访举报工作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搞好情况反馈和信息反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不自作主张、随意表态。
十九、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对承办人及具体负责案件查处人员进行考核。信访部门须与办案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做到不推、不拖、不扯皮,矛盾不上交,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做到事事有接待、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有结果,及时查处,无拖而不决、上推下卸案件,年终无积案。在信访案件全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部门、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管辖范围的信访案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管辖范围的信访案件因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案件,不及时、不认真查处,敷衍塞责,造成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部门、承办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便于总结工作和正确决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必须履行相关报批、统计、上报手续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应严格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审批规定,不得越权执法。
三、在执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即重大违法违章案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工作思路等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反馈。重大事件要即刻向局长报告。
四、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严格按规定项目填写,相关事实及法规依据材料应充分、真实,符合规定。行政执法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处理适当,对有关问题把握不准时,应及时请示报告。
五、对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通知和情况通报,要及时逐级上报到局党政主要领导,并送办公室备案。
六、重大执法活动及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主管副局长、局长报告。
七、各科室、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副局长、局长汇报工作,向上级汇报工作要提前请示副局长、局长,汇报事项要经过同意。
八、各执法部门将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对完成工作的设想应及时向局机关请示报告。
九、各执法部门自行安排的重大执法活动(包括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必须事前向局机关请示报告,统筹安排。
十、执法人员因公、因私外出,按程序应提前向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报告,并向局办公室报告登记。
十一、各执法部门执法案卷卷宗,每完结一项,报送一项,装订后送法制督察室归档。
十二、各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法制督察室负责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总。每月5日前,各执法部门把本部门上月的《行政执法月报表》上报到法制督察室,法制督察室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到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十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7日内,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上报到法制督察室。对在辖区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报送信息并进行分析。
十四、各执法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法制督察室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各执法部门各类执法情况。
十五、各执法部门和法制督察室要按时上报临时交办的各项执法统计报表。
十六、对在工作中因报告不及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徇私舞弊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轮岗制度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活力,提高管理与执法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实行职位轮换(轮岗)制度。即指在机关内部定期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调换执法区域,进行岗位轮换。
二、执法人员轮岗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其工作能力,安排在最能发挥其工作潜能的岗位上,轮岗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环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工作不能胜任的,应及时免职。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包括执法案件、财物的交接等。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细化执法目标,规范执法行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责任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负责直接执法或间接指挥执法的人员。
二、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或项目分辖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或项目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是分管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各行政执法科室、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四、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承办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责。
五、各科室、执法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至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
六、各科室、执法部门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单位办理。
七、各科室、执法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 执法程序合法;
(四)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 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八、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
九、案件执法责任人有以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应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4、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二)审查人员:
1、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机关的有关规定;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三)审批人员: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责任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辖区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每天坚持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立案调查处理;
(三)按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十二、各科室、执法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推诿。
十三、各科室、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收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失职。
十四、各科室、执法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遵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十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机关正式工作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精通本岗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城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本规定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章”印章的各类文书;本规定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法制督察室负责监督、指导、汇总各中队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
五、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六、领用的执法文书应合理、有效使用,妥善保管,禁止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和统一销毁。
七、执法文书必须按照城管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填写,做到内容清晰、依据准确、条理清楚、文字工整、符号正确。
八、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各类案卷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多案一卷,但每卷不得超过50个案件。
九、案卷的档案材料制作与存放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执法案卷中各页按照案件执法操作的先后程序排列;
(二)执法案卷应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复印件在前、手写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三)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证明材料等,应另行装订保存;
(四)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五十卷一盒的存放原则,排列顺序按结案时间先后组织排列;
(五)执法案卷要使用机关统一印制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
(六)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
十、执法案卷封皮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按规定格式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对文字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没有标题的,应补拟能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的标题。
十一、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作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十二、案件办理终结,各执法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执法案卷连同执法统计报表,统一报送法制督察室,由法制督察室进行汇总、归档。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5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四、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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